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
编号:(昆)行审准(财)许字【2019】00001
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办理代理记账许可的申请,经审查,符合法定资格,根据财政部令第80、98号--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:
一、XXXXXX有限公司准予开展代理记账业务,并颁发“代理记账许可证书”(编号XXXXXX,颁发日期XXXX年X月XX日)。
二、申请人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公示网址:http://gsxt.saic.gov.cn/。
三、代理记账机构(包含分支机构)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,向我局报送下列备案材料:
1.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;
2.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
昆山市行政审批局
XXXX年X月XX日
注:本决定书一式二份,XXXXXX有限公司一份,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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